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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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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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兴起“代打电话” 主播称能赚钱但有点“擦边”******
直播间兴起“代打电话”:表白、整蛊、讨债……
主播称能赚钱但有点“擦边”
最近,“代打电话”在直播间兴起。网友只要打赏礼物,主播就可以提供“代打电话”服务。主播根据网友私信提供的电话号码、名字、想说的话,打出一通通电话。客户要求五花八门,有表白、送祝福的;有整蛊、讨债的;还有联系前任、测试男女朋友的。每个直播间,围观主播打电话的从一二十到几千不等。有人入行4个月挣了4万元,有的主播一天直播8小时,日入千元。律师表示,提供他人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主播代打电话问题,因涉及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网友进行打赏委托,若主播实施违法行为,网友与主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平台也应肩负起应有的监管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惠娟
记者蹲守“代打电话”直播间 有人表白,有人测试男友
2月1日晚10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进入一个代打电话直播间,主播是位年轻女生,长相甜美,声音温柔,微笑说着:“大家给我点点赞,想说的话私信发我,还有要打电话的吗?”直播间显示观看人数8586人, 点赞5.3万次。
评论区有人问:“打电话要怎么下单,送啥礼物?”
主播:“礼花筒排队,热气球插队,刷完把号码、姓名、想说的话私信发给我就可以。”
留言者:“男友一直不接我电话,你打一下,看他接不接别人电话?你假装是租客,要租房子,他是中介。”
主播:“可以的,送热气球立马打。”
直播间很快出现“热气球”特效礼物,主播接单并打通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同时手机开了免提,几声提示音后通话自动挂断。主播告知留言者对方不接电话,留言女生回复称:“知道了,谢谢主播。”对于主播来说,打了一次,就算完成任务了。电话打不通也算一单,照价收费。
记者围观一小时,主播共拨打了14通电话。
主播:“您好,这里是留言电台,你的朋友说暗恋你三年了,你过得还好吗?”
对方回复:“我有男朋友,祝他幸福!”
主播:“您好,您的朋友托我给您打个电话,我这边是情感电台代打电话的。她说好久不见,想问问你最近怎么样?”
对方回复:“我都不知道你是谁。”
该直播间“代打电话”多以表白、道歉、测试为主。其间,有网友问:“朋友欠我钱,可以打电话让他快点还吗?”主播回复:“咱不打这种电话,去找催收,我们直播间不讨债、不骂人,文明直播。”
深夜近百位主播在“代打电话” 整蛊、催债,还有打电话催人挪车
深夜11点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代打电话”,发现有92位主播正在直播,约80%为女主播。很多账号直接命名为“代打电话”,有的则添缀“情感电台”“情歌传声”等。代打电话的方式基本都是关注主播账号,打赏一个“墨镜”或“礼花筒”,人多的时候得排队,送“热气球”可插队(墨镜价值9.9元,礼花筒价值19.9元,热气球价值52元),把对方的号码、称呼、想说的话私信给主播即可,然后主播一一打过去。
打过去之后,主播会先告诉对方,这里是代打电话的,然后主播把打赏者想说的话跟对方说一遍。也有不少直接挂电话,以为是骗子,或者是没打通的。
除了送祝福、表白、道歉、整蛊、测试,有的“代打电话”主播还提供骂人、讨债、催人挪车等服务。
一位来自福建的主播,粉丝有2.8万人,直播间有上千人在线,一场直播点赞有5万次,主播在直播间透露,她一天直播八个小时,打100通电话,跟上班没什么区别。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一个墨镜10元来算,平台扣一半,主播能赚5元,一天打100通电话,利润就是500元。
“代打电话”的主播们,有全职也有兼职。有位在大学宿舍里直播的女生直接表明自己是“大学生,兼职赚零花钱,希望大家多多点赞”。记者发现,并不是每个“代打电话”直播间都很火爆,一个刚开播两天的直播间人数只有十几人,主播一直在跟大家唠嗑,半个小时都没接到单。
入行4个月,挣了4万元 主播:在平台其实算“擦边”
主播巷子(网名)从2022年10月至今已直播了112场。偶然一次网上“冲浪”,他看到别的主播在直播间帮人代打电话,觉得应该会有市场,于是开始尝试。他告诉记者,这不算新兴行业,只是最近在短视频平台兴起,“早期电台就有这样的情感节目,热线电话打进去,主持人帮你打电话,把你不敢说的话传达出去。”
巷子说,帮别人打不敢打的电话,没有什么高深的套路,核心逻辑就是帮别人解决问题。“一般都是表白、道歉、分手、祝福之类的,找陌生人帮你打电话,一通只要10块钱,不是很贵却能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下单人多也说明这块的市场需求还是蛮大的。”
巷子每天直播两三个小时,直播间人数从几十到几百不等,每次直播大概要打三四十通电话,4个月大概挣了4万元。“代打电话的主播时薪差不多在50元到200元之间,勤快一点、流量好一点的日入千元不成问题。”
巷子坦言,“代打电话”在平台规则里其实算有点“擦边”,他曾“因透露个人隐私信息或可能骚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原因被平台封禁直播1天。“每个主播都有自己的底线,对于我本人来说,讨债、骂人的单都不接。‘代打’确实涉及到获取他人信息,但我不会非法使用这些信息。”
除了每天自己直播,巷子还教学生,上个月就收了七八个学员,每人收费几百元,教他们如何入门,“手把手教,我怎么做就教他们怎么做,一直到他们能独立直播,挣到钱为止。”他说,这行虽然门槛低,但想做好却不容易,“有一些运气成分在,这源于你直播间互动的内容,如果刚好你打电话过去,对话内容可以满足大家的猎奇心理,直播间一下涌进几千人都有可能,其实我们就是在直播间卖内容。”
律师:侵犯他人隐私权 主播、网友、平台承担不同法律责任
提供他人电话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整蛊、讨债、测试男女朋友等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什么权利,有哪些法律后果?主播、打赏的网友及平台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吗?
对此,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饶奋斌律师。饶律师表示,首先,提供他人电话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其次,对于主播代打电话问题,因涉及内容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饶律师说,如主播多次对他人实施整蛊行为或测试男女朋友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可处拘留或者罚款;如主播辱骂他人,对他人实施侮辱行为,公安机关可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侮辱罪或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讨债类型,如主播接受委托进行电话讨债,未实施辱骂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如果半夜拨打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则构成骚扰,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饶奋斌律师表示,网友进行打赏委托,若主播实施违法行为,网友与主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平台,如未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则可能面临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风险。